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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遭破坏 纠纷缠上门

时间:2019-10-29 14:21:57
现场遭破坏 纠纷缠上门 >

——一起先私了后报警车祸的案析

【案情梗概】没了现场无法定责

韩某是一家企业的管理人员,每天开着私家车上下班。10月20日上午,韩某如往常一样开车上班,7点50分车行至厂门口时,韩某打起了右转向灯准备拐进厂门。熟知单位门口不是繁忙路段,平时很少有车辆经过,所以韩某看都不看反光镜,迅速往右打了一把方向。没曾想到,在附近工地打工的李某,此时正骑着摩托车从非机动车道上驶向机动车道。一个没有看反光镜便右转,一个从非机动车道上驶向机动车道。坐在车内的韩某只听“嘭”的一声闷响,狠狠地踩下刹车。惊魂未定的韩某心想:“这下出事了!”他赶忙下车,先是看了一眼自己的车子,车门瘪了进去,反光镜上也被刮掉了漆。再一看,摩托车主躺在地上,腿部压在摩托车下。不一会,摩托车主李某颤颤巍巍地爬了起来。

见地上没有血迹,摩托车主还能爬起来,韩某料定对方伤得不重。再一联想自己打了右转向灯是正常右转,而对方是从非机动车道上窜上来的,心中立刻有了底气。他上前先是对摩托车主李某一阵数落:“你怎么骑车的,从非机动车道上窜过来,你这是违章知不知道?!”说话间韩某掏出手机准备报警。李某见韩某要报警,想到自己的摩托车从没有年审过,万一报警自己会被交警处罚,便一把上去拉住韩某的手说:“大哥,这样好吗,我呢伤得不重,也就没必要报警了,你估算估算车子修一下大概要多少钱,我自认倒霉赔给你。这不都要赶着上班,我们私了算了。”韩某看了看自己车子损坏的情况,心想车子坏的也不严重,而且对方说的也没错,就向哈尔滨儿童癫痫医院在哪李某要了800元。李某自认倒霉掏了800块钱破财消灾,韩某觉得自己反正上了保险,多拿800算是赚了,没什么不妥,就留了电武汉看癫痫医院?话号码后离开了现场,一起交通事故看似就这样圆满地解决了。

可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李某推着摩托车没走几步就因剧痛难忍蹲了下来。韩某心想:“这下不妙,800块钱还没捂热,这人肯定要讹我了。”原来在刚才的事故中,李某的脚被倒下的摩托车压伤,这时伤情发作。李某央求韩某将其送往医院,无奈,韩某只得照办。

到了医院检查发现,李某的左脚背离脚趾3厘米处3根脚趾骨折,医疗费初步估计要2000多元,还有后续的治疗。本来害怕摩托车未经年审报警会被处罚,想出800块钱私了,这下受了伤,偷鸡不成蚀把米,李某反过来要求韩某除了先行支付医疗费外还要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万元。面对李某高额索赔的要求,韩某当然不肯,两人在医院里才想到要报警处理。然而武汉小孩癫痫病专业医院,因为事故双方都已经离开现场,事故现场已经被破坏,交警没法调查取证,交警部门作出了对这起事故不予受理的决定。吃了闷亏的李某在养好伤后决定向法院起诉韩某。

【争议焦点】事故责任归咎何方

原告李某诉称:当时,我驾驶摩托车直行,而韩某驾驶的汽车右转且速度很快。韩某虽然打了转向灯,但未确认安全就在路上拐弯,占了我摩托车的车道,我避让不及就撞上了他的车子。当时我因为低估了自己的伤势,所以本着小事故私了的原则和韩某私下进行了处理。现在我受伤后一共花去4000元钱,而且因为伤势我不能工作,损失不少。因为现场已经没有了,交警部门也无法认定责任,但这起事故肯定是韩某的责任,所以我要求韩某或者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我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1万元。

被告韩某辩称:我认为李某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首先,事故发生时我已经提前打了转向灯示意要右转,而李某驾驶摩托车从非机动车道上冲过来,我当时车头已经要往厂门口拐进去,根本来不及避让冲出来的摩托车,所以李某违章在先。其次,在事故发生后李某主动提出要给我800元的赔偿,说明李某在主观上认定郑州有哪些专治癫痫病的医院是自己违章在先。在我们处理完事故后,李某突然再称自己受伤并要求我赔偿他的医疗费,这完全是在讹诈我。再说,事故已经发生这么久,我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肯定不会受理,所以我不会支付李某的医疗费和误工费。

【法官析案】现场被破坏双方共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10月20日上午,被告韩某驾驶汽车在右转的时候与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李某因摩托车未经年审怕担责而主动提出赔偿韩某800元,然而李某低估了自己的伤情,随后因为伤势严重而入院治疗。事后查明,双方当时均有报案条件,但未及时报案。当交警赶到现场时,事故现场已被破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纠纷的原因之一,故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一、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原、被告各担50%的责任,驳回原告李某向韩某或韩某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要求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1万元的要求,由被告韩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及误工费5000元,诉讼费各担负一半。

【律师提醒】事故当事人有责任保护现场

江海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介辉

本案中的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及时报案,且未保护好事故现场,导致现场被破坏。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因此,原、被告应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各种交通工具迅猛增加,交通事故已成为人类的头号杀手。据相关新闻报道,全国大约有10%的交通事故现场被破坏,责任无法认定,给受害方权益的维护带来许多困难。

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如何处理事故现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是有明确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另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一条也规定:“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通过本案,律师提醒公众,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不管责任在何方都要及时报警并且保护好现场,否则失去了现场证据,交警部门无法取证,则要当事人双方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本报记者   王天威   通讯员   郁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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